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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6-09-01 点击数: 次 字体颜色: 字号:【

  
 

永府法制发〔2016〕11号

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

关于开展2016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

清理工作的通知

区政府各部门,有关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加快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,以下简称290号令)第三十条以及《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永川府发﹝2015﹞26号)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现就我区2016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清理重点

  (一)与党中央、国务院和市委、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,坚决给予修改或废止。

  (二)与现行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相抵触,存在扩大范围、增设条件、增加程序、限制或剥夺相对人合法权利、增加相对人义务,或者已被新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所代替、涵盖的,坚决给予修改或废止。

  (三)制定依据已被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的;与上级规范性文件、同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;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,有封锁市场、行业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;适用期已过或涉及对象已消失的,坚决给予修改或废止。

  二、清理范围

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,按照“谁起草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实施,在起草单位认真清理提出处理意见、建议的基础上,经我办审核后,报区政府审定,具体如下:

  1.按照《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。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,经过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,可以延长有效期,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。该类规范性文件共20件(见附件1)。

  2.按照《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标题冠以“暂行”或者“试行”的,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。在有效期届满前,需要继续执行的,按程序拟文以正式文件实施。该类规范性文件共2件(见附件2)。

  3.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文件尚处于有效期内,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上级文件等立改废,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,需要及时清理。该类规范性文件共111件(见附件3)。

  4.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正式文件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“暂行”、“试行”类文件,有效期已届满,原则上文件已失效,但又需要继续执行的,应拟文印发后实施。该类文件共33件(见附件4)。

  以上1-4涉及的文件共166件,均为历次清理后,履行备案手续,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管理的文件。

  三、工作要求

  1.高度重视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,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点对象。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,在充分调查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,提出清理意见,认真填报附件1、2、3、4。

  2.明确责任。此次文件清理由附件所列起草单位承担清理责任;因机构撤销、合并或职能调整的,由现在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。

  3.查漏补缺。《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,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实际工作中发现,部分文件正在执行但未提交备案,未纳入继续有效目录管理。该类文件,相关单位认真清理后,按照附件5的内容填报。

  4.规范操作。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,附件1、2、3、4、5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连同清理工作报告(红头、便签,加盖单位公章)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科,上述材料在报送纸质件时,应同时报送电子件(联系人:李善吉,联系电话:49863726,QQ群号:158160231)。

附件:1.2012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

  2.2015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(“暂行”、“试行”)

  3.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

  4.备案但已过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

5.正在实施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管理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

  6.填表说明

  7.清理工作报告(格式)

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

  2016年8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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